酒駕

接二連三關於藝人危險駕駛的新聞:英國的George Michael、美國的Paris Hilton、台灣的林曉培,還好香港的梁家輝、謝霆鋒、陳冠希最近沒有違例駕駛,否則就更熱鬧。

George Michael判罪最輕,只是罰款和100小時社會服務令,算他走運。至於Paris Hilton,她的Gimme-a-break指數本來就爆點,新聞給過度炒作,實在活該!感觸最深的林曉培,以前我還有買她的CD呢,三宗大罪:無牌+酒駕+撞死人,看報後不禁搖頭,無論意外事故是基於什麽原因發生,司機酒駕就是錯,就算事後哭崩長城,甚至一死贖罪,也無救破碎家庭,唉~~

自我反省,我也有酒駕過,正如所有酒駕的人一樣,自認喝酒後仍然有意識和能力控制車子,加上一點僥倖心態,總覺得沒事。而且還有不少過來人提供心得,例如:酒後吃大量的花生醬來影響酒測濃度;或者避免容易抄小路或者走高速公路,因爲較容易碰上警察路障,尤其是下highway的時候;還有萬一看見前方有警車,就立刻把車隨便停在路邊,因爲違例停車總比酒駕罰得輕。不過這些心得都只是叫我們如何逃避警察,而不是叫我們不要酒駕。人性犯賤,明知山有虎,偏向虎山行,往往後知後覺,鑄成大錯。

林曉培事件確實衝擊到我,前幾天公司請客,我不敢冒險了,給警察抓事小,萬一撞上事故,後果可以嚴重得很,既然沒有冒險的必要,乾脆提早把車開回家,再坐計程車到會場,有心駛得萬年船。不得不承認藝人對於公衆是有影響力的,只不過這次犧牲的代價太大了!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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